进口货物也会侵犯商标专用权被海关罚款啊
进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东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罚
近日,上海海关发布关于东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口侵犯“3M”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20〕第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知字〔2020〕第014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东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委托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乌干达进口一批口罩(报关单号:223320201000177539)。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中,有标有“3M”商标的口罩7963个,价值合计人民币33389.01元。对于上述货物,“3M”商标权利人3M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
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进口的口罩上使用的“3M”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3M”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进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3M”商标的口罩7963个,
并处罚款人民币10016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6日
1.进口顾问:Jack(邢生),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14年进口操作经验;☎:086+15818318684✉:2878683338@qq.com 2.主要操作:中古二手设备、保健器、食品化妆品、化工、木材石材、机械配件生产线等;3.业务范围:付外汇、贸易协助、国外提货、中检(装运前检验)、办许可证、海运空运铁运代理、国内港口清关送货。4.操作港口:大连、天津、上海、宁波、厦门、东莞、广州、深圳、郑州 WhatsApp:0086-15818318684;QQ:2878683338;微信:jinkou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