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旧轮胎)是禁止进口的不用去研究手续流程单证这些了

importlogistics 阅读:118 2024-04-02 10:00:13 评论:0

固体废物(旧轮胎)是禁止进口的不用去研究手续流程单证这些了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违规进境固体废物(旧轮胎)案

发布时间:2023-02-20 09:05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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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3〕0028号

  当事人: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伟,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2BC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0546393。

  2022年07月18日,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委托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其他贸易性货物方式,向海关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编号:122000000056693),申报入境空集装箱30个,提运单号为OOLUEZIA04491。经查验,其中箱号为OOLU6175404的集装箱内装有五个旧轮胎,重量229.7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4004000010。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查验记录、鉴别报告、理货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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