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的教训进口旧机电设备货物目的地检验罚款6万多

importlogistics 阅读:280 2023-10-27 10:07:01 评论:0

所以一定要重视起来

血的教训进口旧机电设备货物目的地检验罚款6万多

   

发布于:上海市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从国外进口一套旧机电设备,由于公司业务人员衔接疏忽,该设备未完成目的地检验即被发运给客户后。此后被海关查处,请问我公司会被处罚吗?


答:依法可能会被处罚。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口旧机电设备涉及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根据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目的地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收货人销毁、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经目的地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海关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贵司进口法检目录内商品,在海关实施检验前,即擅自开拆设备包装,构成违法,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之规定,进口法检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得销售、使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条例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 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5%以上 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22年 4月 1日受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 W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 2022年 8月 2日, W海关通过业务联系单 (W综协 [2022] 6640号 )将案涉报关单项下货物转 J海关实施目的地检查, 2022年 8月 9日 J海关对该批货物实施目的地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已被收货人作销售处置。当事人未能勤勉尽责的向其委托人告知该报关单项下货物应当依法接受海关目的地检查的告知义务,导致案涉的法定检验商品未经检验即予以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合上述,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J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65029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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