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物品进口台灣相关规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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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物品进口相关规定简介
一、法条依据: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二、大陆物品输入相关规定:
(一)申请输入大陆物品规定:
应依「输出入货品分类表」、「限制输入货品、海关协助查核输入货品汇总表」及「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大陆物品准许与不准许进口之区分:
1. 「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内「输入规定」栏列有「MW0」代号者为「大陆物品不准输入项目」,列有「MP1」代号者,属于「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未列有「MW0」或「MP1」代号者,为「大陆物品准许输入项目」。
2. 因列有「MP1」代号之项目,由于其详细品目无法于「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内一一列出,应另参据「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规定办理,表内之货品,包括有二大项:
(1)CCC号列后加注「EX」字样之项目:表示该号列项下仅开放进口符合该中英文货名之大陆物品。
(2)列有大陆物品输入特别规定「MXX」及「NXX」代号之项目。
(三)准许输入大陆物品应否验凭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简称贸易局)签证之输入许可证(以下简称I/P)规定:
1. 「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内「输入规定」栏列有「121」代号者,应凭I/P办理报关进口。
2. 「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内「输入规定」栏列有「MP1」代号者,且于「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法规汇总表」内「特别规定」栏列有「MXX」代号者(如「M63」、「M80」…等),应凭I/P报关进口。
3. 进口准许输入之大陆物品,除上述项目须办理输入许可证外,其余适用免除输入许可证措施,可径向海关申请报关进口。适用免除输入许可证措施之进口人,包括:
(1)经贸易局登记为出进口厂商者。
(2)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
(3)已立案私立小学以上学校。
(4)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务人员携带行李物品,量值在海关规定范围以内者。
(5)国际组织及外交机构持凭外交部签发之免税申请书办理免税公、自用物品进口者。
(6)其他进口人以海运、空运或邮包寄递进口限制输入货品表外之货品,其离岸价格(FOB)为美币二万元以下或等值者。但其属「海关协助查核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者,报关时仍应依表列输入规定办理。
(四)输入少量大陆物品准许免办输入许可证之规定。
1.输入下列「限制输入货品表」表外之大陆工业产品(税则第25章至第97章),其起岸价格(CIF)在新台币32,000元以内,且单项产品在24件以内者(即24 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数论计者,在40公斤以内),准许免证并免依「MXX」规定进口,但属税则第6802节下之石材、税则第6907及6908节下之瓷砖者,其单项产品需同时符合在24件以内且在40公斤以内:
(1)非属公告准许输入大陆物品项目。
(2)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物品项目,列有特别规定「MXX」代号
2、「起岸价格」系指海关对全份进口报单所核定前述大陆物品之CIF总价。「单项产品」之项别系以型号认定,无型号者,则授权海关以报单之单一项次分别计算,不论有无型号,均不得以尺寸规格及颜色分项计算;惟税则第68章及69章货品,其有货品专属号列之相同货品者,应以专属号列作为计算「单项产品」之基础,如专属号列系以尺寸区分应合并计算(例如税则第6907节下之瓷砖合并为一项次计算),若无专属号列者,则以「货品名称」为计算基础。
3、输入前述准许免证并免依「MXX」规定之大陆物品,仍应依「输出入货品分类表」、「限制输入货品、海关协助查核输入货品汇总表」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五)准许输入之大陆物品,其货品号列货名如为「XX之零附件(配件、组件、组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 进口人申请签证或报运进口时,应据实列明该等零附件、配件、组件、组件之细目名称,实际到货与申报货品名称及其细目名称相符者,即准进口,可由海关径予放行。(即申请签证或报运进口时,除依公告货名载明「XX货品之零附件(配件、组件、组件)」外,其所列之细目名称经审核确属该公告之货品之零附件、配件、组件或组件者,则不论该等细目货名归属CCC何号列,皆准予签证或报运进口);其税则号列有疑义者,则以海关认定为准。
2. 上项细目名称如为「电容器」、「晶体管」、「二极管」等3项货品,除已公告开放进口者外,不准以「××之零附件(配件、组件、组件)」之号列进口。
3. 上项细目名称如为「马达」乙项货品,不准以CCC8415.90.00.00-4「空气调节器零件」、8418.99.10. 00-0「其他家用冷藏或冷冻设备之零件」、8431.31.10.00-0「电梯或扶梯用零件」或8450.90.00.00-0「第8450节所属机器之零件」等四项号列进口。
(六)准许输入大陆物品项目货名为「非完成品」者,该「非完成品」之定义为:「系指未作最后加工之货品,即货品已具有完成品之近似形状或外观,但仍缺少螺丝、螺帽、螺钉以外之某些零件,无论接上电源与否,均不能直接使用,仅能供最后产品完成之用。」
(七)进口大陆制「修造船艇所需器材」,应凭工业局证明文件办理进口,实际到货与工业局证明文件所载货品名称及其细目名称相符者即准进口,请海关径予放行;其税则号列有疑义者,则以海关认定为准。
(八)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等之进口规定: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进口时应依行政院新闻局「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之规定办理,其无许可办法第4条各款情形者,可依该局公告之「大陆地区出版品录像节目进入台湾地区许可数额」及「大陆地区影视节目得在台湾地区发行、映演、播映(送)之数量、类别」等相关规定及输入规定办理进口;其有许可办法第4条各款情形者,应先向行政院新闻局申请许可,凭许可文件办理进口。
(九)保税工厂申请输入未公告准许进口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之规定:
1. 保税工厂申请输入未公告准许进口之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应依「保税工厂申请输入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要点」之规定办理,其监管事宜,则依财政部「保税工厂输入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监管要点」办理。
2. 保税工厂输入之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其属「限制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保税工厂应凭贸易局核准之输入许可证进口。其非属「限制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凭贸易局同意文件复印件依「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等有关规定报关进口。
3. 保税工厂输入未公告准许间接进口之相关产品办理检验、测试、修理、维护业务,应依财政部「保税工厂提供维修服务监管要点」办理。
(十)加工出口区内之事业申请输入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之规定:
1. 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申请输入未公告准许间接进口之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应依「加工出口区区内之事业申请输入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
2. 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输入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其属「限制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应凭区内事业管理处或分处核准之输入许可证进口。其非属「限制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凭管理处或分处同意文件复印件报关进口。
3. 加工出口区区内事业输入未公告准许间接进口之相关产品办理检验、测试、修理、维护业务,其输入依上述要点有关规定报关进口。
(十一)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申请输入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之规定:
1. 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申请输入未公告准许进口之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应依「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申请输入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
2. 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输入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其属「限制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应凭园区事业管理局核准之输入许可证办理进口。其非属「限制输入货品表」内之货品,凭园区管理局同意文件复印件报关进口。
3. 科学工业园区园区事业输入未公告准许进口之相关产品办理检验、测试、修理、维护业务,其输入准用上述要点有关规定,并比照财政部「保税工厂提供维修服务监管要点」报关进口。
(十二)发货中心保税仓库及以重整为目的之专用保税仓库进储未公告准许输入大陆物品转售之规定:发货中心保税仓库及以重整为目的之专用保税仓库,进储未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应依「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报关进口;惟转售予保税工厂、加工出口区外销事业或科学工业园区事业加工外销时,应由保税工厂等依「保税工厂申请输入大陆地区原物料、零组件作业要点」向贸易局项目申请许可进口。
(十三)进口准许输入之大陆物品,其产地标示应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十四)建议开放输入大陆地区物品项目之程序规定:凡未经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项目,出进口厂商或工厂团体如认其确已符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第8条第1项规定「一、不危害国家安全。二、对相关产业无不良影响」之条件者,可填具「建议开放输入大陆地区物品申请表」,并检附相关资料,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提出开放进口之建议。
(十五)厂商进口疑似非属准许输入大陆物品,缴纳保证金放行之通关规定:
(详参「进口疑似非属准许输入大陆物品缴纳保证金放行作业要点」106/5/31修订规定)
1.进口物品是否属准许输入之大陆物品尚有疑义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依关税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款规定,准予缴纳保证金放行:
(1)未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杂粮蔬菜特作协助鉴定小组完成鉴定,或经其鉴定为与大陆大蒜特性相符之疑似大陆产制大蒜。
(2)属限制输入货品表内输入规定代号「一一一」之货品。
2.准予缴纳保证金放行之货物,其保证金数额之核定原则如下:
(1)大蒜: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杂粮蔬菜特作协助鉴定小组鉴定结果不具大陆大蒜特性者,其保证金数额为三倍货价加配额外关税。但货物进口日前五年内,纳税义务人进口大蒜,违反限制输入货品表内输入规定代号「MW0」大陆物品不准输入之管制规定,涉及逃避管制,经海关处分确定者,其保证金数额为四倍货价加配额外关税。
(2)除大蒜外之其他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保证金数额为二倍货价加依法应纳税额: ①实施关税配额之农产品,其应纳税额应依配额外关税计算。
②有海关认定进口货物原产地作业要点第七点第一款至第五款情事。
③货物本身或其包装上标示有大陆产地字样或产地标示有去除、破坏或涂改痕迹。
④货物进口日前三年内,纳税义务人有违章情事经处分确定者,或现仍欠缴税款或罚款。 (3)符合优质企业认证及管理办法规定之一般优质企业及安全认证优质企业,无前二款情事者,其保证金数额得为依法应纳税额。
(4)非属以上各款情事者,其保证金数额得为一倍货价加依法应纳税额。
(十六)大陆物品变卖或备价购回案件之处理规定:
1. 依现行进出口货品分类已无「禁止进口」之类别,未开放准许进口不得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系属「管制进口」类货品。故此类物品若属违章遭没入处分确定者或涉及依「关税法」第96条第1项规定可由海关变卖者,依「海关缉私条例」第53条及「关税法施行细则」第61、62条之规定,得由受处分人或报运进口人申请备款购回。
2. 另该等「管制进口」物品属「关税法」第96条规定可由海关变卖者,为免逐案依「关税法施行细则」第61、62条之规定函询关税总局准否报运进口人备款购回,此类案件应比照经济部82年3月16日经贸082521号函送之「研商经海关没入非准许进口类之大陆物品,因数量庞大销毁易造成二次公害之通案处理原则」会议纪录决议事项,由海关视物品特性依「海关变卖货物及运输工具处理程序」之规定办理,如物品特性不明确者,则由海关函询相关主管机关意见后办理。另依「海关缉私条例」第53条规定得由受处分人购回之案件,亦比照此原则办理。
3. 纳税义务人声明放弃管制进口大陆物品,由其备价购回比照依前述规定办理。
1.进口顾问:Jack(邢生),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14年进口操作经验;☎:086+15818318684✉:2878683338@qq.com 2.主要操作:中古二手设备、保健器、食品化妆品、化工、木材石材、机械配件生产线等;3.业务范围:付外汇、贸易协助、国外提货、中检(装运前检验)、办许可证、海运空运铁运代理、国内港口清关送货。4.操作港口:大连、天津、上海、宁波、厦门、东莞、广州、深圳、郑州 WhatsApp:0086-15818318684;QQ:2878683338;微信:jinkou666;